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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司 法 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5〕737号
HNPR-2025-02025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我省对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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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
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提高公证公信力,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证机构和办理公证事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公证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合法、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公证机构应当利企便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
第五条 公证服务收费属于重要专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的服务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办理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公证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方式。《湖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清单》由亚洲博彩平台
会同省司法厅另行制定。
公证机构依法提供清单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第六条 计件收费是指公证机构以每一公证事项为基本单位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第七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按公证服务所涉及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第八条 计时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提供公证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采用计时收费的,公证员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工作时间,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和保全证据类公证。
第九条 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公证服务收费,应当签订公证服务合同,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或者在询问笔录中载明上述内容。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提供公证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
(二)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
(三)提供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
(四)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申请人的承受能力。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公证书邮寄、翻译、认证、摄像刻录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到常驻地以外办理公证或核实相关事项所需的差旅费,按照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公证机构收取以上费用,应当事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出具合法票据。公证机构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或应由当事人支付的与公证服务有关的费用,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四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因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应对预收的费用按照承办该项公证事项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提供伪证或者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减免相应的公证服务费用。
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30%。
对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政府指导价的遗嘱公证服务费。
对于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公证机构承担法律援助、公益服务等工作的,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公证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和主页
公示公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公证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清单》未公布前,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沿用《亚洲博彩平台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亚洲博彩平台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对公证服务收费有新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